完善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
(一)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市区各公办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的60%分配到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即指标生)。分配原则是:初中应届毕业生数、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情况和初中学生毕业去向情况,三者的权重为5:3:2,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以同等权重计。其中,区(市属开发区)属公办普通高中的指标生计划,由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初中应届毕业生数、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情况、初中学生毕业去向情况(即上年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情况)分配到相关初中学校;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的指标生计划,首先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关区(市属开发区)初三在籍应届毕业学生数、近三年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成绩和上年初中学生毕业去向情况分配到各区(市属开发区)、市属初中学校,然后由区(市属开发区)教育局根据所属初中应届毕业生数、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情况和初中学生毕业去向情况,再分配到所属初中学校。要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所占权重不得低于10%。各区(市属开发区)对所属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评价方案和指标生分配方案及模拟分配结果于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后实施。名额具体分配情况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汇总后统一公布。
(二)继续设置指标生录取条件下限。为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设置指标生录取标准下限,指标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择校生录取标准。凡按择校生录取标准仍不能完成指标生计划的初中学校,其剩余的指标生计划统一调出,作为相关高中学校的统招生计划指标。原则上,指标生应是初中一年级即在毕业学校入学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进城务工等因素而正常转学的学生也应在毕业学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并有符合规定的学籍档案。凡享受指标生政策的学生须在初中学校公示5天,无误后报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于4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备案,作为指标生录取的依据。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2011年入学的初一学生起,到公办初中学校择校就读的学生不享受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